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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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405CF00100 

职权名称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的,应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管理机关要及时审核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