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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401CF00400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地震局  

实施依据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