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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652100235JL00300 

职权名称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奖励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统计局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