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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33CF00600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城乡规划局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查、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