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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32CF00100 

职权名称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文物管理局文物保护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文物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文物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