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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31CF01000  

职权名称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确定案件来源,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腐败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