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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超过限量出口二、三级野生保护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CF13200 

职权名称

对超过限量出口二、三级野生保护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已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查处,与案件或经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经营者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