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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违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9CF036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71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业局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两个月工资或者报酬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四)转移、隐慝、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侵占、私分、哄抢、挪用、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收到举报、来信来电和相关部门安排。 

2.调查阶段:成立调查组、进行审计。 

3.审查阶段: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内外核实。  

4.告知阶段: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 

5.决定阶段:审计出来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 

6.送达阶段:处理决定规定的工作时间送达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7.执行阶段:相关人员承认任可后,开始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英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