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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农产品的;屠宰、捕捞、收割、采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禁止生产区生产农产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9CF03300 

职权名称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农产品的;屠宰、捕捞、收割、采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禁止生产区生产农产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业局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农产品;(四)屠宰、捕捞、收割、采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