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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8CF032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