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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7JC00200 

职权名称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号)已于2005年3月23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2.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3.处置阶段: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