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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7JC00100 

职权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2.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3.处置阶段: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