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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6CF12300 

职权名称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