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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3XK00200  

职权名称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上报材料。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