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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会计管理事项的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2JC00200  

职权名称  

对会计管理事项的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4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1月26日财政部第32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以及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