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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初审工作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1QT01100  

职权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初审工作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4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九条第一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关于委托各地州市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事项的通知》(新司通〔2011〕23号)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申请受理、初审和材料报送工作;接收上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申请;负责审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和材料,查验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并出具《初审意见书》报送司法厅核准;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发放。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材料报送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书》;负责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证》发放。  

四、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审核公告、名册编制工作,并出具《年度审核公告和名册编制初审报告》,报司法厅登记公告、编制鉴定名册。  

五、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和注销(撤销)登记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司法厅审核决定。负责司法厅决定注销(撤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印章、相关证件收回上缴和财务清算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提交的机构、个人申请;接收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申请。  

2.审查阶段:负责审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和材料,查验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  

3.上报阶段:出具《初审意见书》报送司法厅核准。  

4.发放阶段: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证》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