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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0CF01300

职权名称

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618日民政部印发的第17号文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办、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