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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05CF00500 

职权名称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宗教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不予审查立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处罚准予审查立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查立案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规审查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调查取证,审查立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