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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类】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QT00700 

职权名称 

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子项 

实施对象 

内资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督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工商局 

实施依据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发现异常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及时记录。 

2.检查核实阶段:根据企业可能存在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同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检查核实。 

3.拟办初审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单位负责人初审。 

4.审批决定阶段: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人对检查上报的《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进行审批,作出决定。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