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QT00800 |
职权名称 |
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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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内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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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督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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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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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申请阶段: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确认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出的移出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不予受理的,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决定阶段:经查实确认,经办人员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4.信息公示阶段: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情况。因多项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事由全部消除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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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