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QT01100 |
职权名称 |
拍卖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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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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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工商局合同消保监督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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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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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查看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档案保存阶段:不少于5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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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拍卖活动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拍卖活动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3.对符合拍卖活动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个拍卖活动备案决定; 5.未严格审查拍卖活动备案条件,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6.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拍卖活动备案中有腐败、失职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