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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类】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8ZS00100 

职权名称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6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征收标准有关总是的通知》(新发改农看价[2015]1724号)。 

责任事项 

1.受理申报阶段:取水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费的机关报送取水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取水量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 

2.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3.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