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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对生产安全隐患、事故等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652100234JC00100 

职权名称

对生产安全隐患、事故等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举报人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2〕167号 

第四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四)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案件情况,初步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对是否给予奖励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领导小组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4.奖励实施阶段责任:发放证书和奖励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对不具备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3.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实施奖励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