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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对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652100228JL00100 

职权名称

对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规章】《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请。 

2.审核阶段:对举报事实进行核实,审核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3.处置阶段: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不按规定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奖励申请的; 

2.不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的; 

3.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不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