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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再鉴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652100224QR00200 

职权名称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再鉴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鉴定阶段: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3.送达阶段:制发送达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进行鉴定、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鉴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鉴定的。3.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