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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26JC00100 

职权名称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社会保障审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7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