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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JC00300 

职权名称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改.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争议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2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成立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阶段: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依法作出登记封存、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作出检查结论;整改不到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移送阶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行政违法事实或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