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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对与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652100230QZ01000  

职权名称  

对与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保守有关秘密。  

3、审批阶段:实施前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长报告。  

4、告知阶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决定阶段: 实施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  

6、事后监管阶段: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封存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封存范围的;  

7、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8、在封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