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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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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652100231XK00400 

职权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食药监局 

实施依据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28项)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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