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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2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涉及我区需要落实的国家层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共27项。其中:取消审批后,需要我区相关部门对应国家审批部门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23项;下放行政许可后,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审批的有4项。现就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精简前置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既是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减少行政对市场过多干预的基本要求,又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国家取消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措施和实施条件;对国家下放的由我区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明确审批时限、提出审批要求。要注重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确保国家取消和下放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到实处。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切实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便利性。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跑偏走样问题。

四、各部门要抓好日常数据共享、管理协调和执法协作工作,搭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监督机制,形成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3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通信管理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许可后,新疆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公安机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4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自身职责,健全备案工作机制,协助农业农村部加强监管:

1.明确备案主体。包括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农药检定所委托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的特色小宗作物联合试验,由农药登记试验牵头单位备案。

2.备案方式。在我区开展的农药登记试验应在试验开始前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s://www.icama.cn)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药检定所)备案。

3.备案内容。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同一产品使用一个备案号。可一次备案所有试验项目,也可分次备案。变更除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等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备案号不变。已登记产品进行登记变更试验备案的,给予新备案号。撤销备案的,备案号作废。备案号由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首次备案时间、备案类型编码、顺序号组成。

4.备案要求。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效成分个数超过规定的,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对已完成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并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若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包括有效成分相同、剂型相同但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单位制剂,有效成分相同、配比相同、剂型相同但总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超过三个的,或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但配比超过三个的,企业可按照相近原则进行变更,需要重新开展试验的,应重新备案。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于1的(例如A.B可湿性粉剂,已登记的产品1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0∶10、比值为1,申请备案的产品2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5∶10、比值为1.5,与产品1比值差为0.5),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5.其他要求。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12提供资料。农药产品配比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按以下情形提交变更后的资料:(1)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变更说明、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标签样张。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其佐证材料。对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2)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除提供(1)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一年药效试验报告;变更后配比不在申请人室内配方筛选推荐范围的,还应提供变更配比后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以验证该配比的联合毒力、合理性;变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增加的,或安全间隔期变短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

6.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备案主体要确保农药登记试验风险可控。农药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备案主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在原系统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对已完成试验尚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正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但未进行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产品,按原规定执行。

5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不再受理五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登记初审申请(含新申请、续展、变更);取消二类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料登记证审批事项(包含新申请、续展、变更、注销)。以上七类肥料改为在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2.建立健全备案制度。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备案平台,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定期抽查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备案,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肥料备案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6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督促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对不落实备案制度的依法查处。严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具体措施为:(1)加强备案审查。拟备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2020年10月14日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2)严格备案程序。拟备案人员应向从业地点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乡村兽医备案表;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仅供查验)和复印件。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于不予备案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保存,副表由备案人员保存。2020年12月31日前,《决定》颁布前取得的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从业地点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办理备案。

3.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7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建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5.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8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卫医发〔2018〕56号)要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分权责任制管理,强化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简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办事服务和监管体系。

4.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开展依法依规执业监督检查,严格监管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6.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847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基本换发乙级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与原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0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账户监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事后核查,切实防范业务风险。强化账户信息分析。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定期监测辖区异常开户、企业银行账户数量激增等可疑情况。推动银行建立企业银行账户业务自律机制。建立自律机制落实银行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减少存量账户风险,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各行账户管理上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操作标准,加强银行间业务交流。

2.排查风险隐患,强化督导落实。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责任到岗到人,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上报和应对。开展账户专项治理行动。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联席工作机制,专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现场检查,督促辖区内银行机构落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现场督查并限时整改。

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各直属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督:

1.制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计划。

2.风控部门通过风险分析及时下达风险指令。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依指令依法对出口食品生产实施稽核查。

12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各直属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督:

1.压实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

2.加强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过程的监督和效率评价。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13

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取消许可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的监管措施,结合新疆工作实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强制性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4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于已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2.开展“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年度考核”,做好年度库存检查,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对中储粮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5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此项许可属于国家林草局审批的行政许可,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林草局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编制关于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林业质检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林产品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16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对于已取得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林草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2.对已取得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林草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取得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17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对于已取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林草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2.对已取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林草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取得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18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初审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落实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的规章制度。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确后的草种进出口经营的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在网站公开,方便企业办事。

2.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现场检测。

3.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草种进出口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9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

2.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3.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携带引入野生植物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20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取消初审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报指南告知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单位,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

2.省级林草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将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1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飞行过程监控管理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有关管理系统,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落实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险制度。加强民航部门与空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行业禁入措施。

2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依法严格实施“规定期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审批和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

2.依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塔台等的特别管理措施。

23

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邮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采取措施完善邮政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管理制度,督促邮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业务委托范围,保障邮件安全。委托协议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邮政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申)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4.需要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由国家邮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办理,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后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下放许可后,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地(州、市)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5.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下放许可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设置两个事项,分别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纳入政务一体化平台管理,建立该事项办事指南并在政务一体化平台公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办理。

3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下放许可后,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情况推送至广电总局,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开办情况。

2.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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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下放许可后,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