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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其他行政权力类】公告营业执照作废(20190718取消)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QT00900  

职权名称  

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子项  

实施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工商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核实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事实进行确认。  

2.公告阶段:公司登记机关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刊登营业执照作废的公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