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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类】企业注册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0190718取消)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XK00105  

职权名称

企业注册登记  

子项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对象

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4)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5)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7)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阶段: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决定阶段:(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5)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送达阶段:将《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