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2-00361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号
  • 公开日期:2022-08-11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参与社会共治,向社会作出承诺,做到价格平稳保证质量、保障供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材料价格(或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市场经营主体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企业、市场经营主体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一经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来源: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www.tlfw.net/Info.aspx?ModelId=1&Id=38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