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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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4月19日更新)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财非税【2016】22号。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以及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新财综[2003]28号,新财非税[2011]34号,新财非税[2016]22号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注:吐鲁番市没有收取过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新政发[2011]107号、新财非税[2016]6号
3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26号,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吐鲁番市没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6]29号,新财非税[2006]30号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新财非税[2007]1号,新政发[2010]130号,新财非税[2011]3号、新财非税[2014]3号、新财非税[2019]2号
5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吐鲁番市无此项收费项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财综[2007]3号,财税[2015]91号
6 教育费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四、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含本数)元以下(按季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新财非税[2016]6号
7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一、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四、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含本数)元以下(按季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函[2010]8号,新政发[2010]71号,新财非税[2010]3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5号,新政发[2011]24号,新财非税[2011]6号、新财非税[2016]6号、新财非税[2019]2号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新财非税[2016]28号、新财非税[2017]3号、新财非税[2018]5号
9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新政办发[2006]88号,新发改医价[2006]1731号,新政办发[2015]147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新政办发[2020]14号
10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我区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应调整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已达到最低征收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水污染防治工艺内改进进一步提高污水收费标准。各地具体征收标准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污水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