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市环执法委托书202201号
委托单位: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赵新亭
受委托单位: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现就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吐鲁番市行政区域。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三、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事项
(一)监督检查事项。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行委托单位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行使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和拆除排污口等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以及《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和拆除排污口、限制生产、吊销环境类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罪须移送公安机关等案件须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研究。
五、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委托未涉及的相关事项,中央和自治区另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签订日期: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