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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吐鲁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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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22-11-21

未签劳务协议 工人怎么要回工资?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王某等人状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王某等人起诉被告刘某支付工资54400元及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收到王某提供的证据后,承办法官很意外,王某提供的结算单上并没有被告刘某的签字,该结算单为王某本人单方出具。

案情:按约定务工后被拒付工资

2020年8月12日,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刘某在塔县承包的工程需要安装供暖设施,便在微信上联系王某,让他找人承接此项目。因刘某没有前往塔县,双方没签订劳务协议。

王某找到另外7人,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30日在刘某承包的工地按要求施工16天。刘某一直不支付生活费和工资,王某等人遂离开工地,没有再继续施工。此后,刘某重新找人将未完工部分干完。王某多次向刘某催付劳务工资,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等人将刘某诉至塔县法院。

9月25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等人的劳务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等人共计劳务费54400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刘某服判。

法官说法:有证据可认定双方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允诺提供劳务的王某等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被告刘某在接受原告劳动成果后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王某等人想拿回劳务费用,必须向法院举证证实“自己有付出劳务,对方未付工资”的事实。

案件经审理查明,从双方的微信记录可得知,被告刘某跟原告王某有协调找工人为其干活的事实。原告王某给刘某发送工人的工资结算单后,刘某也回复了“好的,收到”。此外,通过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索要劳务工资,被告刘某回复“没有结到钱”“需要再等等”。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结算单,但从以上几点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且未付工人工资的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应尽量固定保存证据

劳务人员务工前应积极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在确实无法及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也要尽量收集、保存与对方沟通的证据,尽可能地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欠款凭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疆法制报)


来源:吐鲁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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