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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优化乡村旅游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引导全市乡村旅游向规范化、特色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使乡村旅游成为推进全市乡村振兴、产业结构调整、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5月25日,吐鲁番市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住建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吐市文旅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背景

2019年6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联合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90号)2020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了第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遴选工作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标准与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标准一致。自开展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遴选工作以来,我市成功申报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3个、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5个。本次制定的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管理办法旨在根据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与国家、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工作配套衔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我市乡村旅游率先在全疆内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部分18条重点内容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标准进行。遵循自愿申报、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重点村,是指旅游资源富集、有乡村旅游规划、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较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提供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旅游产品体系,生态环境优美宜居,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体制机制完善合理,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的,能够带动本地村民就业、创业,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的行政村。

(三)评定组织和权限。成立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负责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各区县文旅部门相应地成立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机构,负责区县级重点村的评定工作。

(四)评定。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人员由市评定委员会成员单位5-7名专家组成,承担评定、咨询和建议等方面的工作。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分表》进行。评定程序按照“自荐-自评-申报-初评-(复评)-评定-审核-公示-公告-授牌”的顺序进行。

(五)复核管理。复核工作相关要求评定委员会对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复核,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达标被取消等级的乡村旅游重点村,两年内不能申报评级。

(六)附则。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颁发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牌匾,市、县(区)要对本级评定的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以奖代补扶持。本办法自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0995-8521939

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