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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2年市、区县两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0件,行政机关败诉11件,败诉率为18.3%,体现出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水平不高、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不够,将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也影响到今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我局结合吐鲁番实际,参照内地有关办法,起草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向各区县、市直35个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并将其中3条合理的意见建议吸收充实到此办法中,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审议稿》,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三、制定依据

按照工作要求,遵照“谁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二十一条,对吐鲁番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消极等原因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作出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主体。《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消极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强化行政败诉案件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规定了行政案件败诉的种类及追究责任情形。根据5种不同情形来确定是否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败诉案件,并规定了追究责任的9种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违法、消极行为的情形。按照“谁作出、谁负责”的问责原则,厘清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承担责任的认定,并分别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追究责任方式。

三是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向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亮剑”,但不能让公正执法、担当作为的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本《办法》规定了区分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过程中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

四是规范了行政败诉案件问责流程,本《办法》规定行政败诉机关收到有效法律文书后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分析报告后进行核实,听取败诉机关意见,并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县委员会办公室。

五是明确了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程序及对被追究机关、人员不服的复核、申诉等保障制度。本《办法》规定,市、区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核查,综合考虑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按照追责情形分别向责任单位、市政府、市组织部门、市纪检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机关、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六是主要明确解释机关和实施日期。本《办法》规定由吐鲁番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

解读机关:吐鲁番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995-8566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