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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为更好适应以信用为基础社会,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规定办法,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了《吐鲁番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吐鲁番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旨在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应急管理执法行为信息记录、公开和应急管理领域信用名单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0〕2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提供基本的指引和具体的实施遵循。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5.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应急管理执法行为信息记录、公开和应急管理领域信用名单管理办法

三、《实施办法》编制的主要过程

一是市应急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应急管理执法行为信息记录、公开和应急管理领域信用名单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0〕2号)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采取了向各区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征求意见方式听取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是《实施办法》经法制审核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国家、自治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全文共18条,从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情形、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程序、监督管理、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异议处理、应急管理部门责任、纳入“黑名单”情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制定目的和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第1条、第2条明确,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吐鲁番市范围内应急管理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而实行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二)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情形。本《实施办法》第3条依据法规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发生较大事故、瞒报、谎报、重大隐患不整改、非法生产经营、强令危险作业等9种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个人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取审批、不服从部门依法管理、骗取救灾救助物资、购买服务弄虚作假、暴力阻碍正常救灾救援等6种行为纳入联合惩戒。

(三)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程序。本《实施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收集部门(科室)和办理时限,由收集部门(科室)提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建议,由法制科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纳入,

(四)联合惩戒对象监管。本《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明确规定,联合惩戒管理对象有限期为1年,按照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联合惩戒对象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查,联合惩戒对象每月、每季度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1次安全情况。

(五)联合惩戒对象的移出。本《实施办法》第11条、12条明确期满由被联合惩戒对象提出详细申请报告,由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初审,由法制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是否移出。

(六)联合惩戒对象异议处理。本《实施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存在异议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应急管理部门责任。本《实施办法》14条、15条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账对联合惩戒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应急管理部门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迟报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八)纳入“黑名单”情形。本《实施办法》第16条明确,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性质恶劣、对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同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六、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0995-852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