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吐鲁番市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吐鲁番市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全面推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宗旨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总目标,充分发挥齐抓共管、协同共治消费大维权机制的优势,广泛开展各项消费维权活动。通过强化各部门、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没有社会稳定,一切皆为零”的思想意识和“维护稳定工作没有局外的地区,没有局外的单位,没有局外的人”的责任意识,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使各类消费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成立吐鲁番市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师小华(市委常委)
副组长:林德勇(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沈俊亮(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市消费者协会会长)
代新宏(高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戴敬锋(鄯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崔允齐(托克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安金强(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依里哈木·阿不都热合曼(市食药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郭其军(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买明·阿不都热衣木(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赵新亭(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多力坤·胡加不都(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周 玮(市文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江峰(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 博(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汗木都·阿不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袁亚军(吐鲁番银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何金源(市邮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袁宇久(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雷建新(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曹 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章 平(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帆(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勇智(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田步江(市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林 勇(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 俊(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阿力木·热西提(市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闫志强(市农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生艳绯(市种子管理站站长)
尹 波(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主任由沈俊亮同志兼任,市工商局杨春霞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三、活动主题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消费年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各级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系列主题活动。
四、活动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3月5日,吐鲁番市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对全市“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宣布实施方案,发布投诉热点,公布典型案例。(由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消费维权板报展。各参展部门要紧紧围绕“总目标”,以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农资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科学消费常识、宣传教育图片等为主要内容,编写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直观形象的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展板在吐鲁番青年路步行街进行集中展示,各单位展板在3月14日18:00前悬挂至青年路步行街指定位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3月1日至27日,组织开展以“提升农民消费水平”为主题的送法律、送知识、送服务“三下乡”活动。针对农村消费者维权知识较少、维权意识较低和农村市场质次价低商品较多的现状,要结合“访惠聚”活动和下沉驻村活动,充分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以派驻的乡村为阵地,以农资消费注意事项、农资投诉热点及维权注意事项、真假产品辨析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对各种农资产品识假辨假及自我保护能力。(各区县、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四)开展行政约谈。3月1日至3月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行业特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投诉重点领域,组织相关经营户进行一次行政约谈,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保障安全责任制度、消费纠纷受理与和解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的消费维权责任。(市食药监局、工商局、邮政管理局、质监局、卫计委分别组织实施)
(五)组织参与行风热线、发布消费警示。3月2日、12日由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市消费者协会与吐鲁番广播电台《火洲行风热线》栏目共同组织播报“3·15”特别专题节目。(由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六)开展有奖知识问答。积极与媒体合作,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开展一次面向全社会的有奖知识问答活动。(由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参与)
(七)开展专项检查。3月1日至3月31日,针对食品药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装饰装修、通讯产品及服务等消费投诉重点领域,各职能部门开展消费维权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和服务意识,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发生。(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发改委、邮政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别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八)持续开展消费维权“五进”活动。弘扬“3·15”消费文化,将消费维权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五进”活动贯穿全年始终。(各区县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九)针对农村消费市场质次价低商品较多和维权意识较低等问题,广泛开展“送法律、送知识、送技能”服务农村消费教育系列活动。(各区县、各成员单位)
(十)针对城市消费市场老年消费欺诈、网络消费失信、非法集资、预付式消费等突出问题,采取组织“消费教育大讲堂”“消费教育专栏”“消费教育基地”等有效形式,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安全感和满意度。(由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针对青少年维权意识差、过度消费、攀比消费等突出问题,通过开设消费课堂、参观“消费教育基地”、现场答疑、面对面宣传政策法规,传授消费和维权知识,指导确立合理的消费期望和消费行为,引领青少年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和正确的生活方式。(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针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突出问题,面向企业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制定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倒逼企业改进和优化服务,实现消费维权工作关口前移。(市工商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针对旅游景区虚假宣传、消费误导、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市旅游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把聚焦总目标、紧盯总目标、落实总目标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经费,确保“3·15”宣传活动工作正常进展。
(二)市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消协组织要紧紧围绕“品质消费、美好生活”这个主题,以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各项活动实施。同时,要把“3·15”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作为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稳定的平台,使“3·15”宣传服务活动成为由政府搭台、大众参与和谐互动的舞台。
(三)市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消协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畅通消费诉求渠道,积极宣传和推广使用自治区消费维权网络服务平台和投诉协调处理系统,不断提高网上消费投诉率和办结率,进一步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四)全市各新闻媒体和新型网络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新增亮点,全面宣传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系列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揭示新问题、弘扬好风气、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对一些消费侵权与纠纷的典型案件要全程跟踪深入报道。
(五)市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消协组织要落实好“3·15”各项活动内容,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活动安排,并于3月10日前将活动安排报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要确定本辖区“3·15”活动方案,并于3月7日前报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由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请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种、名称、数量、价格等报市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
(七)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活动结束后,各区县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和市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认真填写2018年“3·15”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4月1日前将“3·15”活动书面总结、相关图片影象资料和活动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春霞
联系电话:0995-8566886
市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联系人:申虎
联系电话:8564468
附件: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及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统计表
附件: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系列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类别 单位 数量
1 组织普法活动 场次
2 组织各类会议 场次
3 开展大型咨询活动 场次
4 组织重要新闻发布 次
5 播放公益广告 条
6 组织12315开放活动 场次
7 印发各类宣传资料 册(份)
8 消费者参与活动数量 人次
9 经营者参与数量 户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