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具有吐鲁番市常住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
三、政策衔接
1、重叠享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择高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提供《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低保金领取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4张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逐级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
区(县)残联审核。
3、审批。区(县)残联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4、终止。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残疾标准的;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资金筹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市级、区(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80%。